上海临港新城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操作要求
2008-7-21 12:28:01
    为加强临港新城规划管理工作,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市规划局沪规法[2005]120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临港新城特点,现拟定上海临港新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设计方案公示的操作要求如下:
    一、适用范围:上海临港新城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含道路、管线工程),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规定的,应当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二、适用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后,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后方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职能部门:上海临港新城管委会规划土地处。市规划局规划处负责对公示的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临港集团、港城集团、闵联临港公司、城投公司等开发公司、申港街道、临港四镇及其合资开发公司应当配合管委会规划土地处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方案公示。
    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的内容:
        (一)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名称、公示起止时间;
        (二)规划用地性质、位置及范围、面积、建筑工程性质;
        (三)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指标;
        (四)各单体建筑的主要高度、层数,建筑物退界与界外相邻建筑的间距;
   (五)居住区方案还应反映停车场(库)、绿化用地、交通出入口、公共厕所、垃圾房、泵房、变电房和调压站等公建、市政配套设施的布局。
    五、公示方式和期限:
   (一)公示方式
建设单位应主动在工程建设基地现场显要位置展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图纸(板)规格应不小于110厘米×80厘米;比例应不小于1:500(道路、管线工程图纸比例不小于1:2000)。并应告知组织公示活动的单位名称、查询及反映问题的途径等。
临港新城管委会规划土地处在办公地点及网站上公示设计方案。
   (二)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收集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后发生变更的,应当再行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收集意见的截止期不得少于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公示和收集意见的时间不计入法定审批工作期限。
 
    六、意见收集、汇总和处理:管委会规划土地处通过在办公地点设置的公众意见箱和公示网站收集公示意见,将建设单位取证材料和公示意见汇总后,作出处理意见并填写《上海临港新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意见处理单》。处理意见将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原渠道公布。《上海临港新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意见处理单》将发予建设单位作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送材料或修改方案的意见。
    七、建设单位的责任:设计方案公示的过程应由建设单位拍照及截取网页进行取证,并于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临港管委会规划土地处。公示后设计方案需做重大改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管委会规划土地处审核后提出的处理意见修改方案,并按规定重新报审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本操作要求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间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上海临港新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意见处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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