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临港新城关于征地农业人员补偿安置及土地补偿等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修改的通知
 
关于上海临港新城关于征地农业人员补偿安置及土地补偿等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修改的通知
沪临港管委办[2006]121号
 
芦潮港镇人民政府、书院镇人民政府、万祥镇人民政府、泥城镇人民政府:
     按照市府法制办沪府法备字(2005)第199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现对《上海临港新城关于征地农业人员补偿安置及土地补偿等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沪临港管委计〔2005〕333号,以下简称《规定》)做出如下修改:
     将《规定》中第二点第4项第二款修改为:“《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各类补偿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评估或在上海临港新城建设用地事务所的组织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上海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协调解决。”
     附件:《上海临港新城关于征地农业人员补偿安置及土地补偿等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上海南汇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
 
上海临港新城关于征地农业人员
补偿安置及土地补偿等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
沪临港管委计[2005]333号
 
芦潮港镇人民政府、书院镇人民政府、万祥镇人民政府、泥城镇人民政府:
     根据沪房地资法(2005)249号《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沪临港管委法(2004)32号《上海市临港新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和沪临港管委法(2004)33号《上海市临港新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妥善处理开发建设中出现的新矛盾、新情况,现就对征地农业人员补偿安置及土地、青苗及附属设施补偿费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地农业人员补偿安置
     1、16周岁以上的征地农业人员按照《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沪府发[2003]66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镇保办发[2005]1号)和《上海市临港新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临港管委法[2004]3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2、因读书而农转非的16周岁以上在校生和毕业人员其承包土地(不包括流转土地)被征用,一次性给予每人一万伍千元的补偿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3、因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地暂未报入户口的外省农业户籍人员,其配偶为征地农业人员的,可根据南府(2004)190号文件,由公安部门提前办理户籍转入手续,享受本市征地农业人员安置政策。
     4、按政策规定的各类家属户口农转非对象,按南府(2004)274号文件规定处理。
     5、土地被征用并办理交地手续后的次月起,征地农业人员在尚未落实征地社会保障之前,征地劳动力由征地单位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征地养老人员按征地养老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在此期间征地农业人员的其他保障按《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征地农业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其费用由征地单位负责。
     二、土地、青苗及附属设施补偿
     1、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316号、沪财综[1999]049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即粮棉地14400元/亩,果蔬地240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按照《关于同意调整本市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复函》(沪价房[1999]316号、沪财综[1999]049号)并根据临港新城征地青苗补偿规定的标准执行。即粮棉地1300元/亩,蔬菜地2160元/亩,另补贴种植成本800元/亩。
     3、果树(生梨、葡萄、桃树、桔子等)收获期开始第一年按投入期的投资总成本补偿,原则上不低于5100元/亩;第二年及以后年份的补偿,由投入期的总成本加上收获期的补偿标准。
     4、征地拆除农村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农用水利基础设施、农村桥梁和被损毁畜禽、水产、果树、苗木及花卉、菌菇、低值易耗品及水电配件等九大类项目的补偿,按照《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沪房地资[2005]203号)执行。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试行)》中未涉及到的其他各类补偿项目,可以采用市场评估或在上海临港新城建设用地事务所的组织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上海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裁决。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各类补偿安置政策若与补充规定不一致,则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四、本补充规定由上海临港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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