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试行办法》、《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港新城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办法:
一、组织机构
1、设立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招标办公室。招标办公室设在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规划土地处。主要负责组织编制临港新城区域内土地招标计划,研究招标及挂牌等出让方式,确定招标地块,协调土地招标有关事项,接受咨询和组织实施招标等。
2、确定临港新城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评标委员会候选专家人选,作为市候选专家库的一部分。候选专家由领导小组从管委会计划、建设、规划、土地及有关集团公司中选择,其人员每年调整1 次,调整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20%。每次招标活动由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拍卖办公室)按照随机原则从专家库抽取4人;管委会从专家库中抽取3人;共组成不少于7人的评标委员会。
二、招标范围
临港新城规划范围内,用于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项目(以下统称六类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包括市政府对工商企业已注入土地资产的土地改变为六类项目用途的,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转让房地产后改变为新建六类项目用途的,以及其他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三、前期工作
1、招标办公室根据临港新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及各相关开发主体的开发进度,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度招标计划,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根据年度招标计划确定拟招标地块。
2、招标办公室汇总各相关部门提出的书面建设意见,明确拟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参数、市政配套等建设要求,并组织勘测定界。各项建设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的有关资料中明确。
3、管委会土地部门负责完成农用地转用及征用和储备等有关审批工作。管委会委托临港集团、港城集团等开发主体进行前期开发。
4、招标办公室在征询有关开发主体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土地开发程度、用途、年限、容积率、环境等因素,对拟出让地块招标的底价进行委托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招标拍卖办公室确认。
5、招标办公室拟订有关招标文件,按规定统一发布。
四、招标程序
1、招标办公室最迟在投标截止之日前20日,发布招标公告。
2、有意受让土地使用权者领取招标文件,并按公告确定的勘察地块时间,统一组织勘察拟出让的地块。
3、投标人填写标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在支付保证金后,按照招标公告明确的投标时间投入招标公告指定的标箱内。招标办公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招标底价密封后投入指定的标箱内。
4、招标办公室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地点,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组织开标,并委托公证机构公证。开标过程记录并存档备查。开标后,本地块投标人少于3个的,则终止本次招标出让活动,另外组织招标出让。
5、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评标。评标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对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全部的有效标书均未达到底标要求的,应当终止招标。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终止招标或者否决所有投标的,则重新招标。
6、招标办公室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评标情况通知其他未中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 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报市招标拍卖办公室备案,并退还未中标人的保证金。
7、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定金。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签订上述合同或放弃中标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8、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五、评标方式
评标方式可以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技术标部分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商务标部分包括投标价、开发企业资质、从业业绩、银行资信等。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初始登记
1、受让人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向房地资源局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金按照招标成交价的30%缴纳。成交价的70%由管委会和有关开发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2、受让人向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七、监督和违规处理
1、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活动须严格依法进行,管委会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处理有关投诉、举报事项。
2、对违规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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