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城农民建房及住房提前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临港新城规划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控制开发成本,同时解决部分家庭面临的危房改造和新建房屋问题,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2001〕第111号令关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200213号文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上海临港新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仅适用临港新城区域内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及住房提前安置对象,暂不涉及劳动力安置及社会保障。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

(一)符合建房条件,由所在镇建房管理部门认定的急需新建户和无房户;

(二)经所在镇政府认定的危房并急需翻建户;

(三)因自然灾害等符合急需翻建和新建住房的。

第三条 临港新城以下区域范围内,符合条件人员可以申请住房提前集中安置:   

(一)临港新城一期工程建设区域;

(二)四个城市社区及其配套产业区规划范围;

(三)近期重大基础设施涉及的规划范围;

(四)其他需要提前动迁的区域。

第四条 提前集中安置申请,须由户主提出,经所在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和房屋土地管理所(或办事处)核实,镇政府同意,报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规划土地部门核准。

经上述程序核准的人员,在规划的动迁安置区内提前进行集中安置。

第五条 除第三条规定区域外,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的合理新建、翻建申请,须严格按照上海市和南汇区有关农民建房的规定,经所在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和房屋土地管理所(或办事处)核定,镇政府同意,上报管委会规划土地处核准后,由南汇区规划局和房地局下发建房批文。获得建房批文的,须于集中村宅内充分利用老宅基地安排建房土地,不得占用农田。

第六条 临港新城区域内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的合理新建、翻建申请,亦可采取核定指标方式处理,即核定人口、建房面积,但不进行实际建房行为,以核定的建房指标作为今后政策规定的动拆迁补偿的主要依据。

申请户的人口、建房面积指标,须经所在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和房屋土地管理所(或办事处)核定,镇政府同意后,报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规划土地部门核准。

第七条 因住房提前安置涉及动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认定标准、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的评估、应建未建面积认定及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助费、被拆迁人购置动迁安置房面积核定标准等,适用《上海临港新城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安置房基价及价格补贴按临港新城管委会和南汇区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提前集中安置户与安置方需就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被拆迁人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购置动迁安置房面积核定标准、房屋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协议签订后方可进行住房提前集中安置。

第九条 安置方在提前集中安置户签订拆迁协议后对货币补偿金额进行内部结算;提前集中安置户将补偿金额作为购置安置房的费用,并补足其不足部分后,安置方在约定期限内交房。若提前安置户承诺不需安排安置房的,可直接提取货币补偿金。

第十条 所在镇要对提前安置情况进行公示,并妥善安排好集中安置用房,及时将提前集中安置户的老房子及其他设施拆除,对住房提前集中安置后的宅基地加强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住房提前安置涉及的劳动力安置和相关社会保障事宜,待所在区域正式动拆迁时,按照《上海临港新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规定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收取提前安置住户的宅基地使用证,并核拨住房提前安置资金。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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