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临港新城土地清理整顿的实施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临港新城规划区域内土地清理整顿工作专题会议精神,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监察委员会、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和南汇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开展了临港新城土地清理整顿工作。为加强临港新城土地管理和规划控制,确保临港新城建设按时、顺利完成,现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海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上海市临港新城管理办法》、《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深水港规划配套区(港城)内土地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临港新城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由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根据实施临港新城规划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

二、擅自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无效,已收取的土地押金应予退还;未经合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作为违法用地处理,退还土地,恢复原状。

三、禁止通过企业股权转换或企业并购等方式变相进行土地炒买、炒卖行为。

四、临港新城规划区域内,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翻建、扩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作为违法用地处理,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征收、征用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需临时建筑、临时用地的,必须经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批准。原经合法批准已到期的临时建筑、临时用地,未经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批准延期使用的,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或搬迁,恢复土地原状;原经依法批准未到期的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因临港新城建设需要征收、征用的,在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恢复原状。

六、禁止在临港新城规划区域内占用土地开挖鱼、虾、蟹塘。原经合法批准的,暂维持原状。未经合法批准的,恢复土地原状,征收、征用时不予补偿。

七、依法严格控制围垦土地权证的发放和变更。

八、围垦土地的征收、征用价格原则上按围垦土地的投资成本+银行贷款利息+适当投资收益计算;其它土地的征收、征用价格由专业机构按照土地现状进行评估。

九、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应配合南汇区人民政府加强临港新城规划区域内土地的执法管理,对违法、违规现象,应依法严肃处理。对违规占地和建设的现象,本着“谁同意,谁负责;谁搭建,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镇和主管部门限期监督拆除,执行不力的,上级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本实施办法由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

                                 00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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