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港新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
 

 

第一条:为加快上海临港新城的开发建设,做好被征地农业人员的社会保障,促进其就业,维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沪府发(2003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3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城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临港新城总体规划征地范围内常住农业户籍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及正在服兵役的战士。

第三条:需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分为:

1、男性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具有从事正常生产劳动能力的劳动力(以下简称征地劳动力)。

2、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养老人员(以下简称征地养老人员)。

第四条:征地劳动力参加镇保和征地养老人员的安置方式主要有:

1、征地劳动力参加镇保,由征地单位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3%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缴纳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2、征地劳动力中已参加城保且原工龄加缴费年限已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可以申请不参加小城镇保险,由征地单位与其签订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后,由征地单位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60个月的生活补贴费,不再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小城镇社会保险费。

3、征地养老人员自缴纳征地养老费的次月起可领取生活费,报销医疗费。

     男性年满5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符合征地养老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地养老或参加镇保。凡选择参加镇保的人员生活补贴费标准为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乘以征地人员领取养老金前的实际月数。

     征地养老人员在享受征地养老待遇时,同时享受城镇社会保险待遇或精简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由本人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其中一项享受。

4、以劳动管理部门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结果为依据,如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应当提前养老;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征地劳动力,为其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3%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其一次性缴纳48个月的生活补贴费。

5、现正在服刑或劳教人员,由征地单位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社会保险费和3%补充门急诊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被征地所在镇政府已向征地单位移交土地的,在征用单位尚未办理征地人员户籍农转非手续之前,征地劳动力由征用地单位按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按月向被征地人员发放生活费;征地养老人员按征地养老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六条:各镇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为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及户籍农转非手续,征地单位排出征地人员名单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关资料,报南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通知》批复后,由所在镇劳动保障部门为被征地人员办理户籍农转非和就业服务等相关手续,并积极创造条件推荐征地劳动力就业。

第七条:征地特殊人员的操作方式:

1、由于读书而农转非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校大、中专和技校学生土地被征用,一次性给予每人一万伍千元的补偿金。

2、由于读书而农转非毕业后没有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土地被征用,一次性给予每人一万伍千元的补偿金。

     因读书而农转非毕业后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从事工作的人员,并由单位向社保中心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再享受征地补偿金。

3、年龄未满16周岁的人员土地被征用,按年龄一次性每岁补偿200元。

4、由于合法婚姻关系落户本地暂未报入户口的外省农业户籍人员,按征地时标准预留一份小城镇社会保险费,按政策规定在允许其户口迁入时办理安置手续。

5、对原征地已安置过的劳动力按南汇区政府相关规定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

6、因政策优惠享受家属、子女农转非的,按南汇区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征地农业人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且干扰公共秩序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实施意见由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实施意见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上海临港新城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政府

                                                            00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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