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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8年4月28日由上海市政府令第2号公布,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管委会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管委会编制了《上海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管委会的网站上查阅《指南》,也可以到《指南》发放点管委会办公室领取。

主 动 公 开
(一)公开范围
        管委会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上海临港产业区管委会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管委会的网站上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管委会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公开形式。
        管委会网上公开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设置一定的留存期限,留存的期限最短为三个月。超过留存期的信息,管委会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管委会办公室申请免费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管委会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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