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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城地区的几种投资形式和申办程序
 
投资形式和申办程序
(一)外商在临港新城投资的几种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股权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是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合资方式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它属于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批准登记而设立的合营企业是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在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的投资比例不得少于25%。合营各方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资各方在合营期间不得收回其所投的资本金。
     合营企业的管理形式为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地决定合营企业有关的一切问题。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即契约式合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
     是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依照共同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规定合作各方权利和义务的经济组织。
     合作各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应在合同中订明。组织形式上可设立具有独立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只是合作各方订有合同的合作项目。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批准经营的企业或项目受中国法律保护和管辖。
     合作经营的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自然资源、劳动力和劳动服务或现有可利用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外国合作者提供资金或技术、主要设备、材料等。它与合营企业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份,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享收益,而是按照协议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规定具体做法。
     3.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
     系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鼓励产品全部或大部份出口。
     外资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外资企业按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扰。
 
(二) 申办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程序
     在上海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以外,均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市外资委授权上海临港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进行限额内的项目审批及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属地化管理。
     凡属国家鼓励类、允许类且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和属限制类且投资总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管委会核准、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批复、批准证书。超过权限和特殊行业项目的由经贸初审后转报市外资委审批。
     设立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程序
     1.  编报项目建议书(不涉及用地的项目,此步骤可省略)
     中方或者外方投资者有意到临港新城来投资置业办企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选择合资(合作)者,在了解各合资(合作)对象的业务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中方投资者编写项目建议书,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在收到项目建议书之日起的2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2.  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外投资者应在项目建议书获准后,就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有关的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平衡以及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建设和生产条件成熟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内容的深度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的,经中外投资者申请,市外资委或临港新城管委会同意,可用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中外投资者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即可起草合同、章程。起草工作完成后,由中方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限材料齐全)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4.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批准后,由中方投资者向管委会提出颁发批准证书的申请。审批机关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的3天内,颁发批准证书。
     5. 申请领取营业招照
     中外投资者领取批准证书后,凭批准证书在30天内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
     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委托本市的对外咨询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和报批等事项。委托单位在收到委托书后,应按委托要求向临港新城管委会呈报项目建议书。
    设立外资企业参照中外合营企业、合作企业的投资程序办理。
 
 
(三)中外合资生产性企业项目建议书内容
      中方合营单位,包括中方合营单位名称:生产经营概况,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等。
     合营目的:要着重说明引进技术的必要性和出口创汇的可能性等。
     合营对象包括外商名称、生产经营状况、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等。
     合营范围和规模,产品的销售地区,产品选择与发展方向。
     投资估算:指合营项目需要投入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之总和。
     拟引进的技术内容、条件、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
     主要原材料、水、电、煤气、运输等需要量和来源。
     人员的数量、构成和来源。
     经营效益,并着重说明外汇收支的安排。
     中外合资企业经营年限。
     主要附件:
     (1)合营各方合作的意向书;
     (2)外商资信情况及法人证件:
     (3)合营各方营业执照。
 
(四)中外合资生产性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求
     基本概况
     (1) 中、外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2) 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投资各方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3) 经营范围、生产规模、发展方向和国内外市场分析;
     (4) 合资、合作期限;
     (5) 资金、场地落实情况;
     (6) 引进技术的内容与方式,价格及支付方式,使用年限,消化、吸收、自我开发的措施;
     (7) 设备清单,拟选购单位、设备成色及价格估算;
     (8)原材料、燃料、零配件的供应渠道落实以及数量、费用估算;
     (9)产品销售市场、销售渠道分析评估;
     (10)外汇收支安排落实;
     (11)规划选址分析评估;
     (12)环境保护分析评估;
     (13)水、电、煤气、通信、运输等基础设施配套落实;
     (14)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与来源、劳动保护分析评估;
     (15)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估算,利润率及投资回收期;
     (16)总体评价。
     主要附件: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文件(原件);
     场地使用协议书和房地产权证明;
     水、电、煤气落实证明;
     资产评估证明(原件);
     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进口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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