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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会或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议事规则
申报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议事规则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股东会或董事会人数、构成及议事规则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原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变更后企业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重新出具的董事委派书; 7、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申报文件 1、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经营范围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 报告(复印件); 5、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期限
申报文件 1、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经营期限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6、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申报文件 1、企业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表;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方名称
申报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企业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表;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方企业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境内投资者须提供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所有部门、授权经营管理部门关于投资者更名的批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中方投资者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投资者更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境外投资者须提供投资者资产所有者或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投资者变更注册登记的证明、投资者更名后的注册登记证明及公证、认证证明; 7、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8、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投资者出资方式
申报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方出资方式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6、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
申报文件 1、企业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表;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地址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及所有者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协议; 6、(企业生产场所变更需提供)规划、房屋土地、环保、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 7、注册地跨区变更的需报送迁入、迁出地审批部门批准文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注册地址名称
申报文件 1、 企业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表; 2、 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路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关于路名、门牌号变更的通知书(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8、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
申报文件 (一)公司合并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 2、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4、各公司合同、章程; 5、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各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9、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10、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 11、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2、拟解散公司的原审批机关同意该公司解散的批复; 13、公司与中国内资企业合并的,申请人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合并的 中国内资企业已投资设立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4、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拟合并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拟合并公司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拟分立的公司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 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以下统称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分立协议各方拟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分立后公司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3)分立形式; (4)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财产的分割方案; (5)分立协议各方对拟分立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分立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1、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还必须报送拟设立公司所在地审批机关 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四)拟分立的公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 拟分立公司的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 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 2、 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 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4、 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申报文件 1、企业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应注明减少注册资本的理由);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减少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在30日内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的证明; 7、企业在公告发布45天后,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申报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向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境内投资一致通过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6、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7、由投资者签名盖章的被投资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投资者认为需要规定的的其他事项。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报送下列备案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备案表; 2、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同意设立被投资公司的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
申报文件 (一)本市和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 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规划、环保、房屋土地、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 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企业分支机构在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7、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其它省市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其他省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 生产的分厂和商业分销类的分支机构须提供); 4、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三)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分支机构所在地我国使领馆商务处的意见书(港澳台地区除外); 3、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4、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企业在境外注册登记地址用房租地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企业近期外汇审计报告; 7、企业近期财务审计报告; 8、银行关于企业的外汇资信证明; 9、企业派往境外分支机构人员和在境外聘用外国公民的情况(包括简历) 说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普通清算)
申报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4、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5、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按期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9、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
申报文件 1、企业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企业增资调整投资者股比的需提交投资者股权调整协议; 3、企业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合同、章程修改书;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新建、扩建生产能力的企业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相关环评文件; 6、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公证、认证证明;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企业原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9、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0、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转让股权
申报文件 1、企业股权转让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申请书; 2、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决议;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 4、企业转股后投资各方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6、涉及国有资产转让应提供国资授权经营管理部门批准文件、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证明和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评估核准、备案文件; 7、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公证、认证证明; 8、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9、企业转股改制需报送《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 10、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前后的股东会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12、企业原合营合同、公司章程(复印件);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委托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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